为更好地保证我学科研究生培养质量,在《浙江大学研究生学位申请实施办法(试行)》(浙大发研〔2024〕53 号)和《浙江大学工程类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申请实施细则(试行)》、《浙江大学信息学部研究生学位申请实施细则(修改)》的基础上,现结合研究生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评审中的实际情况,对《电子信息学科学位委员会关于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评阅意见处理办法的补充规定》进行修订,具体规定内容如下:
1. 答辩前学生应根据评阅专家的全部评阅意见逐条对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进行认真修改,并填写《电子信息学科研究生学位论文(实践成果)修改说明》文件。如有部分评阅意见学生及导师一致认为无需修改,需在修改说明中做出详细且合理的解释。
2. 安排答辩前导师需对学生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修改情况严格把关并在《电子信息学科研究生学位论文(实践成果)修改说明》文件中亲笔签名。
3. 需在答辩至少3天前将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电子版、盲审评阅意见书(硕士三份,博士五份)及《电子信息学科研究生学位论文(实践成果)修改说明》等答辩电子版文件通过邮件或钉钉发至拟邀请的所有答辩委员提前审阅。
4. 作者应根据评阅专家的意见对其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作认真修改,写出具体修改说明。答辩时提交导师签字后的《电子信息学科研究生学位论文(实践成果)修改说明》(以下简称《修改说明》)纸质版,并就评阅专家提出的意见及所做的修改逐条向答辩委员会做出口头说明和答辩。答辩委员会对其修改进行确认,如属实,则在《修改说明》上对修改后的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给出明确意见,并由全体答辩委员签名。签署意见并签名的《修改说明》与答辩材料(含《论文定稿表》)一并上交。
5. 学位论文评阅意见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即被判定为学位论文评阅未通过,本次学位申请程序终止:
(1)“是否同意答辩的意见”有“不同意答辩”;
(2)有 2 份及以上“是否同意答辩的意见”为“需要大修后复审”。
6. 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如只有1份评阅意见为“需要大修后复评”,学位申请人应根据评阅专家的意见对其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作认真修改,修改时间不少于 30 天(从系统中录入“大修改”评阅意见当日算起)。学位申请人修改完成后填写《浙江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实践成果)重新评阅申请表》,经导师审核同意后送原专家评审复审。评阅复审通过即可进入答辩程序,否则本次学位申请程序终止。若原专家拒绝复审,则须按照本办法另聘两位专家进行双盲隐名增评。复评或增评通过即可进入答辩程序。复评或增评结果为以下情况之一的,本次学位申请程序终止:(1)“总体等级评价”为“D(较差)”;(2)“是否同意答辩的意见”为“需要大修后复审”或“不同意答辩”。
7. 学位申请程序终止的研究生须在导师的指导下,根据评阅专家提出的意见对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作实质性修改。一般应在专家意见反馈之日起 3 个月后申请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重新评阅,并填写《浙江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实践成果)重新评阅申请表》,经导师审核同意后,方能申请评阅,重新启动学位申请程序。
8. 学科、学位申请者、研究生导师应充分尊重评阅专家对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提出的意见。学位申请人及其导师认为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评阅结果出现“不同意答辩”或“需要大修后复审”是因为学术观点分歧或实践成果利益冲突所致,可填写《浙江大学硕士/博士学位论文(实践成果)评阅观点分歧申诉表》,向学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诉。详见《电子信息学科学位委员会关于研究生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学术复核的处理办法》。
9.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开始执行。
电子信息学科学位评定委员会
202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