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浙江大学研究生学位申请实施办法(试行)》(浙大发研〔2024〕53 号)、《浙江大学信息与电子工程学院研究生学位申请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为明确学位申请过程中的学术复核处理方法,结合本学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位申请人对专家评阅、答辩、成果认定等过程中相关学术组织或人员作出的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学科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书面形式申请学术复核。申请中应附导师书面意见。原则上,学科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应于收到学术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学科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委员审议复核申请,并作出复核决定。
第三条 学术复核申请应在相关过程环节结束前且在收到相关学术评价结论起15日内提出。超出15日后提出的申请不予受理。进入评阅环节后不再接受关于创新性成果认定的复核申请,进入论文答辩环节后,不再接受关于评阅结果的复核申请。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及其导师认为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评阅结果出现“不同意答辩”或“需要大修后复审”是因为学术观点分歧或实践成果利益冲突所致,可填写《浙江大学硕士/博士学位论文(实践成果)评阅观点分歧申诉表》,向学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五条 学位申请者、研究生导师应充分尊重评阅专家对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提出的意见。属于以下情况的,原则上不应提出评阅观点分歧申诉或学术复核申请:
(一)评阅结果中有2份及以上(非同一评阅专家给出)“是否同意答辩的意见”为“需要大修后复审”及以下,或总体等级评价为“D(较差)”。
(二)评阅结果中仅有1份“是否同意答辩的意见”为“需要大修后复审”及以下,或“总体等级评价”为“D(较差)”,但博士学位论文其余评阅结果中“总体等级评价”达到“A(优秀)”或“B(良好)”的少于4份、“A(优秀)”的少于2份,硕士学位论文其余评阅结果中“总体等级评价”达到“A(优秀)”或“B(良好)”的少于2份、“A(优秀)”的少于1份。
第六条 学科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应于收到《浙江大学硕士/博士学位论文(实践成果)评阅观点分歧申诉表》2周内,组织学科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委员进行审核投票,如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认定确属学术观点分歧或实践成果利益冲突,原送审版学位论文可通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指定的评审平台另外聘请两位校外同行专家进行双盲隐名评阅。评阅结果“总体等级评价”均为“A(优秀)”或“B(良好)”,且“是否同意答辩的意见”不为“需要大修后复审”和“不同意答辩”的,则视为申诉成功,方可进入答辩程序,否则申诉失败,本次学位申请终止。
第七条 对于学院统一组织的答辩结论提出学术复核申请,应由学位申请人或其导师在当季度学科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进行现场说明。会议应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为有效。决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应有全体委员半数及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电子信息学科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浙江大学硕士博士学位论文(实践成果)评阅观点分歧申诉表.doc
电子信息学科学位评定委员会
202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