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中期考核是研究生培养过程的重要环节,是对研究生学习与科研情况的一次全面考查。根据《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学院在读研究生。
第二条 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由各专业、方向统一公开组织。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由各系、所负责组织实施,可视人数分批或按研究方向分小组进行,由研究生导师及导师团队成员为主组成考核小组。
第三条 通过普通招考录取的博士研究生(以下简称普博生) 在入学后的第三个长学期进行中期考核。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直博生)在入学后的第五个长学期进行中期考核。硕博连读研究生原则上在进入博士阶段一年后进行中期考核,根据博士入学时间的不同,其考核时间可适当提前,但不得早于其硕士入学同期的直博生。硕博连读研究生申请提前考核,秋季应在9月30日前,春季应在3月30日前向学院提出申请。硕士研究生在入学后2年内完成中期考核。
第四条 学院成立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领导小组,由分管研究生教育和研究生思政的院系负责人、相关专业、培养方向分管研究生教育的负责人等不少于 5 位成员组成,全面负责本学院的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工作,负责制定本单位中期考核实施细则,接受博士研究生的申诉。专业或方向应组建中期考核小组。中期考核专家小组成员不少于5 人,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考核专家应均为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考核专家中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不少于 3 人,且行(企)业专家不少于 2 人。中期考核专家小组负责参加中期考核的博士研究生的具体考核评价。中期考核专家小组成员原则上实行主导师回避制。
第五条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内容由思想政治表现、课程考试成绩、研究能力或专业技术能力三部分组成。
第六条 考核须有公开答辩等环节。答辩内容须突出在学期间的个人科研工作情况。考核小组重点考核研究生掌握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的情况、综合运用理论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及进行创新性研究工作的能力。博士生中期考核建议各考核小组邀请同系、研究所低年级博士生参加旁听。
第七条 学院根据学校安排每年组织两次博士生中期考核。中期考核结果可以分为优优秀、良好、合格、暂缓通过、不合格-博转硕、不合格-退学。各专业、方向考核优秀的比例不超过参加考核人数的30%。
考核时课程修读未完成者,考核结果不能为优秀。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不合格:独立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与科研素质差,不宜继续培养者;存在弄虚作假、抄袭或剽窃他人成果的现象等。
首次参加中期考核未达到合格的博士研究生,可转为硕士研究生培养或退学,或申请参加第二次考核。申请第二次考核的博士研究生经导师和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其首次考核结果记为暂缓通过。第二次考核须在首次考核后一年内完成。对未按时完成第二次考核或第二次考核仍未达到合格的博士研究生,考核结果记为不合格,应分流为硕士研究生培养或退学。关于博转硕及退学政策具体参照学校研究生学籍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考核等级为合格及以上的博士研究生,其思想政治表现、课程考试成绩、研究能力或专业技术能力考核均须达到合格标准。 学院应将中期考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考核结果录入“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并将考核有关纸质材料存入博士研究生学业档案。
第八条 原则上所有博士研究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中期考核。博士研究生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参加考核的,可提出延期考核申请,经导师和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并确定延期时长后,方可延期。每位博士研究生在其学制内原则上仅允许延期考核一次,延长期限不超过1年。未按期参加考核且未经审核同意延期考核的博士研究生,当次中期考核结果记不合格。
第九条 研究生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向学院中期考核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诉。中期考核领导小组应在收到申诉两周内对申诉情况进行核实、复核并给出结果。研究生对复议决定如有异议,有权项研究生院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