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大发研〔2017〕72号
各学院(系),行政各部门,各校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支持博士生培养工作,调动青年高端人才积极性,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提高博士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财科教〔2017〕5号)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从2017年3月起,提高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内的全日制博士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岗位助学金标准:中期考核前提高至每生每月1550元,中期考核通过后提高至每生每月2350元。一年发放12个月。调整后的博士研究生岗位助学金自2017年6月起开始发放,2017年3月�5月新资助标准与原资助标准之间的差额部分在2017年6月份一并补发。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浙江大学研究生资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大发研〔2014〕81号)执行。
浙江大学
2017年6月2日
抄送:纪委,各院级党委、直属党总支,党委各部门,各党工委,
工会、团委。
浙江大学校长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17年6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