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保证我学科研究生培养质量,在《浙江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与学位申请实施办法》(浙大发研【2009】48号)和信息学部《关于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基本要求的意见(第二次修订)》(信息学部发【2011】007号)、《关于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基本要求的意见(修订)》(信息学部发【2010】007号)的基础上,针对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意见的处理,特制定补充规定如下。
1. 对于学位论文评阅总体等级评价有D(及格)或D以下的论文:1)如果仅仅是由于写作不规范问题而导致的,作者应根据评阅专家的意见对其学位论文的写作进行认真修改,然后寄送原评阅专家进行第二次评阅。如果第二次评阅总体等级评价仍有D或D以下,则本次答辩申请终止,作者应对论文做修改,半年以后再次提交答辩申请,全部重新送审(博士5位、硕士3位,除原评阅结果为D或D以下专家保留外,其他专家重新选定)。2)如果并非仅由写作不规范问题而导致的,则本次答辩申请直接终止,作者应对论文工作进行有针对性的科研深化和实质性修改,半年以后再次提交答辩申请,全部重新送审(博士5位、硕士3位,除原评阅结果为D或D以下专家保留外,其他专家重新选定)。
2. 对于学位论文评阅总体等级评价有C(中等)的论文:作者应根据评阅专家的意见对其学位论文作认真修改,写出具体修改说明。作者答辩时提交《电子信息学科研究生学位论文修改说明》(以下简称《修改说明》),并就评阅专家提出的意见及所做的修改向答辩委员会做出口头说明和答辩。答辩委员会对其修改进行确认,如属实,则在《修改说明》上对修改后的学位论文给出明确意见,并由全体答辩委员签名。签署意见并签名的《修改说明》与答辩材料(含《论文定稿表》)一并上交。
3. 若研究生及其导师认为是因为学术观点分歧或其他原因致使评阅有失公正的,可按学校相关规定(浙大发研【2005】173号)处理。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开始执行。
电子信息学科学位委员会
2014.1
电子信息学科研究生学位论文修改说明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