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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关于2011年毕业生申请第一批基层就业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通知

编辑:xsgz 日期:2011-06-15 访问次数:2211

各位同学:

根据《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15号)规定,为做好2011年毕业生第一批基层就业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现将本次代偿申请材料报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生向学校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

1)《学费与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二份原件);

2)就业协议书复印件(二份);

3)本人签字确认的有关证明材料(如需要)。

对存在二次定岗以及虽不存在二次定岗,但无法直观鉴别工作地点的毕业生,申请时应出具能够证明从事的工作岗位及实际工作地点符合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要求的证明材料。该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学生本人签字确认。

二、需要注意问题

1)基层单位的界定

基层单位包含两类:

第一类是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主要指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乡镇企业等。县城中学、县城医院等属于代偿申请范围,但县政府所属的部、局、委、办等机关单位除外。

第二类是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 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的第一线,主要指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考虑到上述行业分布广、地区跨地大及流动作业性强等特点,工作现场可以适当放宽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政府所在地。

对于化工、电力、航天、邮政、交通、机械制造、冶练加工、土建施工、高新科技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代偿申请人应出具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乡镇以下的相关就业证明,即上述行业工作现场不包含县政府所在地。

通讯、金融、烟酒等行业不属于代偿申请范围。工作单位在县政府所属局委办等机关单位、市辖区及所辖街道(社区)的,暂不纳入代偿申请范围。

西藏自治区除拉萨市市辖区外可以报送。

2)贷款代偿还款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毕业生,应按毕业时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宽计划书如约还款。在确定获得贷款代偿资格后,学校才按期足额支付学生贷款及其产生的利息。

3)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涉及毕业生的切身利益。对提供虚假证明的毕业生,一经查实,将取消其代偿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三、请各位同学将相关材料于617日之前交到紫金港校区蓝田六舍1061(联系电话:88206569)。

附件:《学费与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信息与电子工程学系

                                            2011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