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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信息与电子工程学院研究生赴境外短期学术交流项目资助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 :2018-07-17    阅读次数 :841

浙江大学信息与电子工程学院研究生赴境外短期学术交流项目资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资助优秀研究生赴海外参加短期学术交流项目,旨在鼓励我院研究生积极参与国际学术交流,推进我院研究生教育的国际化进程,进一步拓宽研究生国际视野,全面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二条 在《浙江大学研究生公派出国管理的暂行办法》(浙大研院【2006】19号)、《浙江大学研究生赴境外短期学术交流项目资助管理办法》(浙大研院【2018】15号)的基础上,制定本资助条例。

第三条 短期项目是指研究生赴境外交流期限少于三个月(90天)的项目,包括国际学术会议、短期访学两类。短期访学是指除了参加国际学术会议以外的各类短期学术交流,技术培训、学习实习、参加竞赛等活动。

 

第二章  资助对象和资助条件

第四条 申请国际学术会议资助的研究生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本校正式注册的研究生,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较强的科研能力和英语交流能力;

2.    本人作为第一作者或除导师(导师组)外排名第一作者撰写并以浙江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的学术论文或摘要,被在海外举行的本学科领域权威的国际学术会议录用。

3. 原则上每位研究生在学期间只能获得一次该项资助。表现突出者,可酌情给予第二次资助。

第五条 申请短期访学的研究生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本校正式注册学籍的博士研究生,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较强的科研能力和英语交流能力;

2.    短期访学的机构应为境外知名大学、科研机构、知名企业、国际组织等,或短期访学的对象应为国际知名学者。

3.    出国境期间的访问交流应与申请者研究领域相关。

4.    原则上每位博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只能获得一次该项资助。表现突出者,可酌情给予第二次资助。

第六条 鼓励每一位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能够积极创造条件,获准短期学术交流项目资助。

 

第三章 资助内容和资助额度

第七条  国际学术会议资助根据申请者具备的条件和论文录用情况,择优分等级资助。

1.    对于以口头宣读形式参会者,给予一次往返经济舱国际旅费的资助,限额10000元;

2.    对于以墙报形式参会者,给予一次单程经济舱国际旅费的资助,限额5000元。

3.    未超限额者实报实销。

第八条 短期访学资助根据申请者具备的情况和当年申请情况,择优予以资助。

1.    资助内容包括一次往返的经济舱国际旅费、保险费、签证费、住宿费、生活费。

2.    资助金额根据访学的国家(或地区)和访学的时长确定:亚洲以外区域(含西亚)1.0万元/人,亚洲区域(不含西亚)0.5万元/人;超过四周的短期交流,每生可增加0.5万元的资助;资助金额不能超过研究生出国(境)交流可报销费用的总和。

第九条 研究生参加短期学术交流,除学校资助外,不足部分应由导师承担。

 

第四章 申请和审核程序

第十条 符合条件者,登录研究生管理系统填写“浙江大学研究生赴境外短期学术交流项目申请表”,上传要求的附件并由申请人指导老师签署意见。定向生和委培生还须同时征得所在单位的同意并签署意见。

第十一条 申请人须递交的材料:

1. 填写完整的《浙江大学研究生赴境外短期学术交流申请表》;

2. 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研究生需提供有会议主办方出具的正式邀请信函级论文录用情况证明(包含录用通知、作“口头报告”或“墙报”的证明等信息)及被录用论文首页。参加国际标准会议,因会议特殊情况无法在会前提供录用通知及作“口头报告”证明的,可由导师出具证明,担保提案将在会议上作口头报告,并在会提交相关证明,否则资助费用仍由导师承担。

3. 参加短期访学的博士研究生需提供有出访高校或单位出具的正式邀请函及访学计划。

以上材料请于出访前两个月报送学院教务办。

第十二条  国际学术会议或短期访学项目第一次申请资助的,审核工作由学院教学办负责,根据申请材料确定是否资助、资助内容及资助额度;表现突出,第二次申请资助的,由学院研究生培养工作委员会审核,酌情确定是否资助及资助内容、额度。

 

第五章  经费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获资助者于交流结束后两周之内,登录研究生管理系统填写《浙江大学研究生赴境外短期学术交流总结报告书》,并上传总结材料,向学院教学办提交纸质材料。由学院审核通过后,凭相关票据到财务处报销资助经费。

第十四条 资助经费由研究生教育基金或学院相关经费支出。费用标准按照相应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以下情况暂不列入资助范围,获自助者在获得该项资助同期已获国家留学基金或学校其他资助、已在国(境)外学习交流、已获国(境)外奖学金资助等。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浙江大学信息与电子工程学院研究生赴海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资助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信息与电子工程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