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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

发布日期 :2011-10-28    阅读次数 :3976

上海市教育委员

文 件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沪教委学〔201124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1

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

就业工作的通知

 

各委、办、局,各高等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用人单位:

为做好2011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引进优秀非上海生源毕业生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上海创新驱动转型发展,实现“四个率先”、建设“四个中心”和社会主义国际大都市的现实需求。本市各有关部门、各高校和用人单位要从保持和增强上海人才优势的高度出发,重视做好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为吸引优秀毕业生进沪就业营造良好环境。

二、为进一步加强引进优秀毕业生工作的科学性和导向性,各委办局和大型企业集团要结合2011年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认真做好本系统引进非上海生源毕业生重点单位推荐申报工作及应届专科毕业生办理上海市居住证紧缺专业推荐申报工作(推荐申报表见附件1,用人情况调查表见附件2,紧缺专业推荐表见附件3),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将根据2011年上海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予以认定。

三、各高校要认真做好2011年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相关政策和具体手续办理方式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引导优秀毕业生到本市重点用人单位就业,并为其做好相关申报材料的鉴证工作。

四、各用人单位应按照《2011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办理本市户籍受理办法》(见附件4)和《2011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领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受理办法》(见附件5)的要求,及时为本单位录用的非上海生源毕业生办理进沪就业的各项手续。用人单位在与高校毕业生签定就业协议时,不得在协议中规定“毕业生如未能办妥落户手续则与其解除就业协议”的相关内容。如发现用人单位有上述情形,有关部门将不予受理其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落户申请。

各用人单位应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认真做好非上海生源进沪就业的相关工作。若毕业生或用人单位在办理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申办本市户籍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发现,将取消有关毕业生或用人单位的申报资格;若用人单位在办理上海市居住证过程中由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发现,将取消该单位申报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的资格。

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获准办理本市户籍后,原则上应于20119月30日前办理相关落户手续。本市各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受理点要根据《2011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领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受理办法》(见附件5),切实做好非上海生源毕业生申领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的受理和服务工作。

 

附件:1.2011年引进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重点用人单位

推荐申报表

2.2011年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重点用人

单位情况调查表

 

3.2011年应届专科毕业生办理上海市居住证紧缺专业推荐表

4.2011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

申办本市户籍办法

5.2011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

申领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受理办法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二○一一年三月四

 

 

 

 

 

 

 

 

主题词:教育  高校  毕业生  就业  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139日印发

 

(共印200份)


附件1

2011年引进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重点用人单位推荐申报表

 

主管委、办、局(企业集团)名称:                                    址:                             

人事工作主管领导:         办公电话:       手机:              电子邮件:               

人事工作联系人:           办公电话:       手机:              电子邮件:               

申报下属重点单位名称

信息登记号

单位性质

单位所属行业

承担国家或市级重大项目名称及年限

人事工作

负责人

联系电话

人事工作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说明:本申报表及重点单位用人情况调查表填写后,请所属委办局等相关机构盖章后(可附页)于201141日前

一并递交至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冠生园路401206室,邮政编码:200235);传真号码:64823102

 

填表单位:(公章)                              填表人:                   填表日期:

附件2

2011年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重点用人单位情况调查表

 

单位名称

 

联系部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近三年来录用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及2011年拟录用毕业生情况

年份

录用应届高校毕业生总人数

其中非上海生源人数

落户人数

落户后流出人数

2008

2009

2010

合计

2011

(拟录用)           

(拟录用)      

-

-

                     

 

填表单位:(公章)                      填表人:              填表日期:


附件3

2011年应届专科毕业生办理上海市居住证紧缺专业推荐表

 

填表单位(公章):               

建议在《目录》(见附表)中新增专业

序号

专业名称

专业代码

所属类别

主要理由

1

 

 

 

 

2

 

 

 

3

 

 

 

4

 

 

 

5

 

 

 

建议从《目录》(见附表)中新增专业删除专业

序号

专业名称

专业代码

所属类别

主要理由

1

 

 

 

 

2

 

 

 

3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说明:

    请结合本单位(系统)用人需求情况,参照《2010年应届专科毕业生办理上海市居住证紧缺专业目录》(见附表)填写,201141日前递交至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冠生园路401206室,邮政编码:200235);传真号码:64823102

附表:

2010年应届专科毕业生办理上海市居住证紧缺专业目录

 

序号

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所属类别

1

51010200

种子生产与经营

农业技术类

2

51010500

园艺技术

农业技术类

3

51010900

植物保护

农业技术类

4

52030100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

城市轨道交通运输类

5

52030200

城市轨道交通控制

城市轨道交通运输类

6

52030300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技术

城市轨道交通运输类

7

52030400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

城市轨道交通运输类

8

52040100

航海技术

水上运输类

9

52040300

国际航运业务管理

水上运输类

10

52040500

轮机工程技术

水上运输类

11

52040600

船舶工程技术

水上运输类

12

52040700

船舶检验

水上运输类

13

52040800

航道工程技术

水上运输类

14

52040900

船机制造与维修

水上运输类

15

52041100

船舶舾装

水上运输类

16

52050100

民航运输

民航运输类

17

52050200

飞行技术

民航运输类

18

52050300

空中乘务

民航运输类

19

52050600

航空机电设备维修

民航运输类

20

52050700

航空电子设备维修

民航运输类

21

52050800

民航特种车辆维修

民航运输类

22

52051200

航空油料管理与应用

民航运输类

23

52051300

飞机制造技术

民航运输类

24

52051500

航空电子电气技术

民航运输类

25

52051600

飞机维修

民航运输类

26

52051700

飞机控制设备与仪表

民航运输类

27

52052000

航空发动机装配与试车

民航运输类

28

52060200

港口物流设备与自动控制

港口运输类

29

53020100

应用化工技术

化工技术类

30

53020200

有机化工生产技术

化工技术类

31

53020300

高聚物生产技术

化工技术类

32

53020400

化纤生产技术

化工技术类

33

53020500

精细化学品生产技术

化工技术类

34

53020600

石油化工生产技术

化工技术类

35

53020700

炼油技术

化工技术类

36

53020800

工业分析与检验

化工技术类

37

53020900

化工设备维修技术

化工技术类

38

53021000

涂装防护工艺

化工技术类

39

53021100

化工设备与机械

化工技术类

40

53030200

生物制药技术

制药技术类

41

55030100

发电厂及电力系统

电力技术类

42

55030200

电厂设备运行与维护

电力技术类

43

55030300

电厂热能动力装置

电力技术类

44

55030400

火电厂集控运行

电力技术类

45

55030800

电力系统继电保护与自动化

电力技术类

46

55030900

高压输配电线路施工运行与维护

电力技术类

47

55031200

输变电工程技术

电力技术类

48

56060300

给排水工程技术

市政工程类

49

58010100

机械设计与制造

机械设计制造类

50

58010200

机械制造与自动化

机械设计制造类

51

58010300

数控技术

机械设计制造类

52

58010400

电机与电器

机械设计制造类

53

58010700

材料成型与控制技术

机械设计制造类

54

58010800

焊接技术及自动化

机械设计制造类

55

58011100

精密机械技术

机械设计制造类

56

58011200

医疗器械制造与维护

机械设计制造类

57

58011300

焊接质量检测技术

机械设计制造类

58

58011400

技工加工技术

机械设计制造类

59

58011500

飞行器制造工艺

机械设计制造类

60

58012100

药剂设备制造与维护

机械设计制造类

61

58020100

机电一体化技术

自动化类

62

58020200

电气自动化技术

自动化类

63

58020300

生产过程自动化技术

自动化类

64

58020400

电力系统自动化技术

自动化类

65

58020500

计算机控制技术

自动化类

66

58020600

工业网络技术

自动化类

67

58020700

检测技术及应用

自动化类

68

58020800

理化测试及质检技术

自动化类

69

58020900

液压与气动技术

自动化类

70

58021000

包装自动化技术

自动化类

71

58030400

医用电子仪器与维护

机电设备类

72

58030700

设备安装技术

机电设备类

73

58030900

导弹维修

机电设备类

74

58040200

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

汽车类

75

58040700

汽车运用与维修

汽车类

76

59010100

计算机应用技术

计算机类

77

59010200

计算机网络技术

计算机类

78

59010400

计算机系统维护

计算机类

79

59010600

计算机信息管理

计算机类

80

59010800

软件技术

计算机类

81

59011500

航空计算机技术与应用

计算机类

82

59020100

电子信息工程技术

电子信息类

83

59020200

应用电子技术

电子信息类

84

59020400

电子仪器仪表与维修

电子信息类

85

59021100

无线电技术

电子信息类

86

59022000

飞行器电子装配技术

电子信息类

87

59030100

通信技术

通信类

88

59030300

计算机通信

通信类

89

61021100

服装设计与加工

纺织服装类

90

61040200

印刷技术

包装印刷类

91

61040300

印刷图文信息处理

包装印刷类

92

61040400

印刷设备及工艺

包装印刷类

93

61041100

出版与电脑编辑艺术

包装印刷类

94

63011100

麻醉学

临床医学类

95

63020100

护理

护理类

96

63040300

医学影像技术

医学技术类

97

63041100

医疗仪器维修技术

医学技术类

98

63041600

临床工程技术

医学技术类

99

65030200

老年服务与管理

公共服务类

100

65030300

社区康复

公共服务类

101

65030700

现代殡仪技术与管理

公共服务类

102

67020200

音乐表演

表演艺术类

103

67020300

舞蹈表演

表演艺术类

104

67020500

影视表演

表演艺术类

105

63041500

康复工程技术

医学技术类

 


附件4

2011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

进沪就业申办本市户籍办法

 

一、申办条件

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办理上海市户籍的,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已与第(二)款规定的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一般为直接录用协议);

2.品行端正,身心健康,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记录和行为;

3.在学习成绩、外语与计算机应用能力等方面达到以下标准:

学习成绩基本要求:应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外语能力要求:获得大学外语四级证书或四级成绩达到425分(含425分)以上证书;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获得省(市)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考试合格证书(文科专业学生为“一级”,理工科专业学生为“二级”。毕业研究生及数学类、电子信息科学类、电气信息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专业本科毕业生可免于提交)。

所学专业为体育学类和艺术学类毕业生,其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上述要求。

(二)用人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以及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注册资金达到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且在201031日前注册登记(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办的企业除外)、引进高校毕业生工作信誉良好的各类企业。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用人单位,如确需引进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须在2011年受理工作启动后1个月内向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予以受理。

(三)根据《2011年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评分办法》(另行公布)评定后,达到落户标准分。

二、申请材料

申请办理上海市户籍的进沪就业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须由用人单位向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递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办理户籍申请表》(含《学习成绩评定表》,毕业研究生须在评定表中由研究生培养部门明确毕业生就读的二级学科代码和名称),可从上海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www.firstjob.com.cn)下载。

(二)由学校(或培养单位)的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盖章的毕业生推荐表。

(三)填写完整的就业协议书(如该协议书含有毕业生未能办妥落户手续将解除就业协议内容的,不予受理)。

(四)由学校(或培养单位)教务部门盖章的成绩单(按学期分列)。

(五)由学校(或培养单位)教务部门或就业工作部门盖章的外语和计算机等级证书复印件。

(六)由学校(或培养单位)就业工作部门盖章的毕业生在其最高学历学习阶段所获各类奖项证书的复印件(验原件),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校级(含校级)以上“优秀学生”、“三好学生”、“优秀毕业生”、“优秀学生干部”等。受理截止日前尚未领到有关证书的,须提供发证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并应在2011630日前交验证书原件。

2.国际性和全国性竞赛(含地方赛区)获奖证书。

(七)用人单位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非法人企业须另提供以下材料(已连续3年获准受理落户申请的,只需提交下述第4项材料)

1.上级法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且注册资金一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2.上级法人的自主招聘授权书;

3.上年度在职员工缴纳社保证明;

4.上年度在沪缴纳营业税税单原件。

(八)其他材料:

1.毕业生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市“支边”、“支内”职工的,须提供:

⑴由父母当年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⑵父母双方或一方“支边”、“支内”工作经历证明;

⑶毕业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2.毕业生父母双方户口已迁入上海市的,须提供:

⑴父母双方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⑵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3.毕业生已婚且在申报截至日期前夫妻分居已满一年(不含未满一年)的须提供:

⑴夫妻另一方上海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⑵结婚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4.在本市创办企业(不含股份制转让、后期补注入资金的创业企业)的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应与其创办的企业签订就业协议,并须提交公司非零注册验资证明和自主创业证

5.毕业生在本人最高学历学习期间获得各类专利证书的,须提交专利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并须提供经校级就业主管部门在本校网站上公示无异议的书面证明材料原件。已申请各类专利但在受理截至期前尚未获得专利授权证书的,可先行递交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验原件),并在2011年底前补充递交专利授权证明复印件(验原件),并须提供经校级就业主管部门在本校网站上公示无异议的书面证明材料原件。

除上述材料以外,如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认为确有必要,可提交其他相关材料或有关说明。

四、受理期限

2011年进沪就业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落户申请,自本文件发布之日起受理。受理截止时间一般为2011531日(不含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

五、受理单位

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六、受理地点

上海市徐汇区冠生园路401号,交通:公交224路、43路、92路、92B122路、131路、712路、732路、755路、775B763路、764路、830路、909路、946路、953路,轨道交通1号线、9号线

七、审核结果查询

20114月上旬起可在上海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www.firstjob.com.cn)查询首批春季毕业研究生申请审核结果,其余审核结果可在受理截至日期后20个工作日开始查询。


附件4

2011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

申领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受理办法

 

一、申领条件

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办理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的,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条件

1.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用人单位录用的2011届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2.符合本市重点发展领域(详见《上海市重点领域人才开发目录》)和紧缺专业的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学历条件可适当放宽为大学专科毕业。(具体办法及标准可在政务公开网www.21cnhr.gov.cn查询)

(二)用人单位条件

1.用人单位的注册资本(实到资金)一般应在人民币100万元及以上;知识型服务企业、科技型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高校应届毕业生首创企业(需出具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关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可不受上述注册资本的限制;

2.社团法人、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一般应在人民币100万元及以上。企业非法人单位(分公司)其上级法人的注册资金一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3.外省市政府、企事业单位在沪设立的办事机构等派出机构,不属受理范围(含人才派遣机构派遣的人员);本市用人单位招聘的,以项目、办事处、代表处等各种形式驻外省、市工作的人员,不属受理范围。

二、申领程序及申请材料

(一)领取《高等学校毕业生进沪就业通知单》

1.上海高校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依据申领条件,到所在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统一办理领取《高等学校毕业生进沪就业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手续。

应届普通高校专科学历毕业生、外地高校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依据申领条件到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领取《通知单》手续。

2.《通知单》的第一联用于毕业生去用人单位报到(报到期限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第二联用于申领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同时,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上海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为上海高校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出具去外省市落户所需的《就业报到证》。

3.领取《通知单》受理截止时间为20111231日。

(二)申领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

1.用人单位网上注册(www.21cnhr.gov.cn),并持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至单位注册所在地的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居住证受理点,进行单位审核。已经注册并通过审核的用人单位可以直接登录。

非独立法人企业须另提交:

(1)上级法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且注册资金一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2)上级法人的自主招聘授权书;

(3)企业上年度在沪缴纳营业税税单原件;

(4)企业上年度在沪职员工缴纳社保证明。

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在本市首创的企业须提交:

(1)公司注册验资证明;

(2)学校或培养单位出具的自主创业证明(获得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资助的高校毕业生,需提交由基金管理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

2.用人单位网上登录后,为员工网上注册、填写个人信息、审核并提交。

3.用人单位至单位注册所在地的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居住证受理点,递交书面申请材料。

书面申请材料包括以下几项:

(1)《通知单》;

(2)《国内人才〈上海市居住证〉申领表》(可网上下载,需加盖聘用单位公章)

(3)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验原件,已婚人员为配偶申领《上海市居住证》的还应提交《结婚证》复印件,为未成年子女申领随员证的,需提交其他证明,验原件);

(4)落户外省市的户籍证明;

(5)在沪居住地证明复印件(已在沪购置产权房的需提供产权证,租房居住的需提供租房合同及房地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居住单位集体宿舍的需出具单位证明,借住沪籍亲友住房的需提供户主的房产证或户口本、同意入住证明及户主所在地居(村)委会出具的寄住证明,验原件);

(6)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验原件)。在本市创办企业的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应与其创办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7)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规定审批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并由受理点将审核认定结果通知申领人。

5.通过审核认定的申领人到指定地点采集图像等信息,领取《办理〈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

6.申领人按照《办理〈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的要求,领取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

三、受理时间、地址和咨询电话

详见政务公开网(www.21cnhr.gov.cn)。

四、其他

不符合本办法申领条件的,可至本市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领从业类《上海市居住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