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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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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信电学院平安基金章程

发布日期 :2009-09-17    阅读次数 :6993

浙江大学信电学院平安基金章程

2016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基金的名称为“浙江大学信电学院平安基金”(以下简称平安基金)。

第二条 平安基金属于非公募基金。

第三条 平安基金公益对象是信电学院退休教职工、卢少慧医师、特殊困难的在职教职工和一直在无线电系工作的无线电系各专业的主要创始人。

第四条 平安基金宗旨是帮助缓解教职工因病在公费医疗之外的经济困难,减少教职工的后顾之忧,促进和谐稳定。

第五条 平安基金接受浙江大学教育基金会的指导和监督,经费存放浙江大学教育基金会,开设信电学院平安基金专户,单独设账,专款专用。捐赠人直接将款项汇入该账户后,由学校教育基金会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捐赠收据。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平安基金设立理事会,以管理和使用基金。理事会由以下人员组成:

1.平安基金发起人和主要捐资人;

2.信电学院退休教职工代表;

3.信电学院有关负责人。

第七条 理事会可设名誉理事长1人,名誉理事若干名。理事会成员共9名,其中,理事长1 人,副理事长1 人,监事1 人,秘书1人,司库1人。

第八条 理事会的主要任务为:

1.保持与捐资人的联系,通报基金运行情况;

2.经常了解退休教职工的健康情况及其遇到的患病治疗的经济问题;

3.严格管理并按照平安基金章程使用基金(见实施细则)。

第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2次会议,出席人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二理事,每年年终向全体退休教职工汇报年度管理、使用基金的小结,做到公平、公开、透明。每年至少一次向主要捐资人汇报基金运作情况。

第十条 理事会理事任期五年,理事长和监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三章  基金运作

第十一条 平安基金由浙江大学教育基金会管理,但必须保本保息。平安基金仅限于银行利息增值而不适用于任何投资以减低风险。

第十二条 平安基金公益对象的补助费额度,由理事长根据实际情况提出需要,经理事会讨论并得到半数以上的理事赞成,才能确定。理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参加。

第十三条 平安基金支出用于因病或特殊情况造成经济困难的教职工的困难补助,也可用于开展有关《老年保健》活动的费用支出。(详见实施细则)

 

第四章  终止程序

第十四条 平安基金的终止,须经理事会决定,并提交清理财务完结的证明。终止原因应事先向主要捐资人说明。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因院系重组,教职工的归属发生变化,应及时与捐资人协商平安基金的公益对象。

第十六条 本章程由捐资人提出修改意见后,提交理事会通过后生效。

第十七条 本章程今后的修改和解释权属基金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