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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申请

电子信息学科学位委员会关于学位论文评阅意见处理办法的补充规定(2022修订版)

发布日期 :2016-04-15    阅读次数 :8712


为更好地保证我学科研究生培养质量,在《浙江大学研究生学位申请实施办法(试行)》(浙大发研〔202045 号),和信息学部《关于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基本要求的意见(第二次修订)》(信息学部发【2011007号)、《关于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基本要求的意见(修订)》(信息学部发【2010007)的基础上,现结合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中的实际情况,对《电子信息学科学位委员会关于学位论文评阅意见处理办法的补充规定》进行修订,具体规定内容如下:

1. 答辩前学生应根据评阅专家的全部评阅意见逐条对学位论文进行认真修改,并填写《电子信息学科研究生学位论文修改说明》文件如有部分评阅意见学生及导师一致认为无需修改,需在修改说明中做出详细且合理的解释。

2. 安排答辩前导师需对学生学位论文修改情况严格把关并在《电子信息学科研究生学位论文修改说明》文件中亲笔签名

3. 学生需在答辩至少3天前将学位论文电子版、盲审评阅意见书(硕士三份,博士五份)及《电子信息学科研究生学位论文修改说明》等答辩电子版文件通过邮件或钉钉发至拟邀请的所有答辩委员进行预审。

4. 作者应根据评阅专家的意见对其学位论文作认真修改,写出具体修改说明。答辩时提交导师签字后的《电子信息学科研究生学位论文修改说明》(以下简称《修改说明》)纸质版,并就评阅专家提出的意见及所做的修改逐条向答辩委员会做出口头说明和答辩。答辩委员会对其修改进行确认,如属实,则在《修改说明》上对修改后的学位论文给出明确意见,并由全体答辩委员签名。签署意见并签名的《修改说明》与答辩材料(含《论文定稿表》)一并上交。

5.  学位论文评阅意见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即被判定为学位论文评阅未通过,本次学位申请程序终止:

(1)“学位论文总体等级评价”有“较差”;

(2)“学位论文是否同意答辩的意见”有“未达到研究生学位论文要求不同意答辩”;

(3)有 2 份及以上学位论文评阅意见为“需要进行较大的修改后答辩”。

6. 有1份学位论文评阅意见为“需要进行较大的修改后答辩”,且“学位论文总体等级评价”为“一般”及以上的论文,申请人应对论文进行认真修改后,填写《浙江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重新评阅申请表》,经导师审核后再次送原专家评审,修改时间不少于 30 天(从系统中录入“大修改”评阅意见当日算起),评审意见无上述情况后方可进行论文答辩。若再次评审的意见依然出现上述情况的,本次申请终止。

7. 学位申请程序终止的申请者须在导师的指导下,根据评阅专家提出的意见对学位论文作实质性修改或重写学位论文。一般应在专家意见反馈之日起 3 个月后申请学位论文重新评阅,并填写《浙江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重新评阅申请表》,经导师审核同意后,方能申请学位论文评阅,重新启动学位申请程序。

8. 若研究生及其导师认为学位论文评阅未通过是因为学术观点分歧所致,可按学校相关规定(浙大发研〔2020〕45 号)处理。

学科、学位申请者、研究生导师应充分尊重评阅专家对博士或硕士学位论文提出的意见。属于以下情况的,原则上不应提出学术观点分歧申请:

评阅结果中有2份及以上(非同一评阅专家给出)“学位论文是否同意答辩的意见”为“需要进行较大的修改后答辩”及以下,或总体评价等级为“D较差”。

评阅结果中仅有1份“学位论文是否同意答辩的意见”为“未达到研究生学位论文要求不同意答辩”,或“学位论文总体等级评价”为“D较差”,但博士学位论文其余评阅结果中总体评价等级达到“良好”及以上的少于3份,硕士学位论文其余评阅结果中总体评价等级达到“良好”及以上的少于2份。

9.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开始执行。

          

 

                   电子信息学科学位评定委员会

                                               2022.09

电子信息学科研究生学位论文修改说明表.doc

浙江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重新评阅申请表.doc